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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市工业各企业总公司(局、办、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方面的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人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税工资形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掌握。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经批准,向集团公司交纳的技术开发费数额),须填写《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于发生年的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隶属关系汇总审批。即: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报总公司(局)汇总审批后,报市财政主管分局和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集体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地税部门备案,本表须由企业和主管局的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须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于年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分户审核后,按现管辖范围分别报送财政和地税部门(企业须附上年和本年的(表一)资料)。
    四、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后,对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接到申报后十五日内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二份,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据此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为了便于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经与市科技部门研究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作了汇集,请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附:1、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
    3、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
    
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关键词: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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