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6〕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