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 第一条的第1和2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注释:附件2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
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序号: 税务计算机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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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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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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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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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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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方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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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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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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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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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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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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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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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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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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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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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拔)合同号(批准文号)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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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起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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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土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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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筑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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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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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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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投入资金 |
96年9月30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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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章): |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附列资料(建筑面积按合计数填写): 普通标准住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办公用房: 栋号_____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综合楼、公寓、别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其他: 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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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批准的申报期限: 分次( ) 分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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