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电力工业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北京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
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6]9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电力
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征、减、免收电力
建设基金的范围,监督用电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并允许在税前扣除电力
建设基金。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96]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