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
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
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
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
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