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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系统“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法》和市局党组对系统经费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的有关的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税务事业补助费是国家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税收业务经费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税务部门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局统一安排使用。市局拔付各区、县局的业务补助经费及各种专项经费均是市局对区、县局的拔款,应由各区、县局统一安排使用,不允许再按专项经费的性质下拨给科所级单位分散使用管理。
     二、税务事业补助费由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的计会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拔付给各区、县局计会科,由各区、县局统一安排,拨行政部门支出使用。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帐户管理完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发[1996]157号)、《关于完善帐户管理、贯彻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发[1996]308号)及北京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办[1996]27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局除计会、行政部门可以开设预算内、外帐户外,其余各业务部门均不得随意开设帐户,已经开的要立即清理撤销,已拔入各业务部门的市局拔付的有关款项要全部清理、收回,并在1996年年底前清理完毕,同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局。清理以后不得再发生类似情况,否则将按有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局计会科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管理税务事业补助费,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经费报表,市局将组织必要的审查。主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认真履行审批拔付、记帐、报表的各项程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应相应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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