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预算科目调整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将进行调整,为确保“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写的正确、规范,现将新增及调整后的有关预算科目名称和编号通知如下(《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单行本另发),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安排1997年税收征管工作中,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使之能够及时顺利缴库。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 441款
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 442款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443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