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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源转移报告制度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区、县税源变化情况,准确考核各区、县局的收入进度,更好地执行年度税收计划,经研究,1997年建立税源转移报告制度。现就纳税户的转移和涉及调整年度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户转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区、县行政区划分发生变化时,变化区域内的纳税户。
    2.凡迁出本区、县行政区划并改变纳税地点的纳税户。
    3.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由地方工商税收计划范围内转移到计划范围外的纳税户。
    4.因其它各种原因,改变其缴纳地点、缴纳税种、入库级次或在国、地两局征管权限内划转的纳税户。
    二、税源转移统计的范围:
    1.城近郊区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2.远郊区县年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三、做好纳税户转移的统计工作。
    各区、县局之间纳税户转移的统计,由转出局的计会科实事求是地按级次统计该纳税户本年度所缴纳的地方工商税收数额,如实填写《税源转移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一份留存,两份送转入局。经转入局计会科认定后,上报市局计会处,作为调整年度计划的依据。
    四、因税源转移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具体事宜。
    1.凡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区、县局,均可申请调整本区、县局的年度税收计划指标。
    2.各区、县局应于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之前根据税源转移报告单,上报关于调整税收计划的申请报告,市局予以酌情考虑调整本年及下一年度地方工商税收计划指标。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税源转移报告单一》
    2.《税源转移报告单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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