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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务院令第5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关键词: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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