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12号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在总结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展年审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北京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开始,全市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统一按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年审办法”)执行。
二、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年审办法”,切实作好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的布置、组织和培训工作。
三、今年年审工作应于6月30日前结束,将年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北京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办法
1997年3月26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年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015号和市局(1995)0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进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对认定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是否参加本年度的年审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第三条 每年的年审工作,应于次年的二季度进行。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主要是审核和考察一般
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辅导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业务,提出下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第五条 每年年审工作开始时,税务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发布税务公告,提出年审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首先要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发放《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培训可根据各分局情况,采取分期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由咨询所配合共同进行培训。
第七条 根据年审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对上一年度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列出审核提纲、作出重点审核计划,以便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副本;
(四)财会人员会计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年审文件后,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登记表》及其他证件资料,对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帐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证。
4.有关会计帐目设置是否健全。“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未交增值税”、“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商品采购”、“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帐户设置是否正确,是否及时登记了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应有侧重点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是否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
(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
1.增值税税率的运用是否正确;
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3.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享受税务机关办理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手续;
5.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的审查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期申报:按期申报次数、过期申报次数、未申报次数;
3.是否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企业纳税情况:是否按期缴纳税款、有无长期拖欠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1.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4.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虚开、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四)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五)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六)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连续税负为零、销售收入为零、不申报等;
(七)企业法人、会计人员、经营场所等项目发生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其他有关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九)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暂缓通过年审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暂缓通过年审或经检查有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并应按如下原则规定处理:
(一)对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顿,整顿期为6个月内。限期整顿期间,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未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责令
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对在整顿期后仍然达不到一般
纳税人条件的可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并结清税款。
(三)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暂停抵扣,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结转到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四)凡在年审中发现存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以及其他纳税违章情况的
纳税人,除按本条第1、2、3款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如被保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在纳税申报时一律按第二种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对未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一般
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
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和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对被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
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再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经审核通过年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年审通过”印章。
第十五条 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针对年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分局在年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年审总结报告及《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汇总表》等等。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doc
2.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略)
3.“年审通过”专用章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