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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中第一条废止,第二条中“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4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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