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中第十三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清理,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进行培训,并作为重点纳税户管理。请在六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市局,以便掌握情况。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