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