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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他企业营业税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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