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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处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
增值税
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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