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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  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京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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