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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键词: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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