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2号)的要求,不断提高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水平,并对
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的涵养、管理和监控,保证
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请依照执行。市局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税源监控手段、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本办法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各区(县)局、分局(以下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各自征管基础特点,进一步提高对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研究并制定本单位税源监控办法并报备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