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文件《关于转发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
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