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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予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市定为按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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