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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4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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