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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2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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