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税发(94)106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人员的征收管理管辖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应由中方主办单位或中方接待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包括直属分局)主管涉外业务的税务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