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xls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