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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1、1998年是五年返还的最后一年,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并在加强审核工作的基础上,逐户进行核实检查,将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做好。
    2、对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额度较以前年度有明显增加的企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其应严加审核,防止有虚增收入骗取超税负返还,若经查出有此现象,应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4月底前将1998年超税负返还检查审核工作完成,并将“超税负返还审批表二”上报市局审批;于1999年6月底前将本区县1996――1998年3年退税检查和总结(包括1998年超税负返还审批汇总表三)上报市局。
    4、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在做好1998年超税负返还检查总结收尾工作后,还将在1999年的适当时间开展全市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的专项检查。
    5、对“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称“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指原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企业,1994年以后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扩大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按照“通知”精神,对超出原经营范围所增加的税负不予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
    6、对“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1998年度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除按“通知”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说明税负增高的原因外,还应将该企业以前退税年度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超税负返还报批手续。
    7、此“通知”下发后,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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