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的通知

注释:所有“城市房地产税”字样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本市拟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为做好对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宣传,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贯彻执行调整纳税期限工作中,采取各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地产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