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一项措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以前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