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结合北京市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二十一种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制定的二十一种票证自1999年1月1日启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的票证式样、尺寸不相同的,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请各局按“先领先用”的原则使用票证,尽可能减少票证作废损失。
2、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征税专用章”,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停止使用,并于1999年1月12日上交市局。盖有原“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缴款书”也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本通知式样要求自行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收票证中“经济类型”栏目改为“注册类型”。现存印有“经济类型”的税票,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4、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原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为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六位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5、新“税收收入退还书”各联的颜色和用途与原“五联收入退还书”有所变化,请各局在填用时加以注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式样及征税专用章式样(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式样
一、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格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
____________税收缴款书 京NO:
地
缴
隶属关系:
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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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电话 |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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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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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预 算 科目 |
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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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人 |
帐号 |
收款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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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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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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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
课税数量 |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
税率或单位税额 |
己缴或扣除额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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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银 银 收 讫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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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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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地方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己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款单位人作完税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