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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键词: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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