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
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京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二、本《通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