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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改制中发生的评估减值,可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
    二、种子公司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帐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四、捐赠有关问题
    1、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进行捐赠,如没有取得相应的捐赠收据,但在出具收据复印件和加盖收取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后,允许按规定从税前扣除。
    2、亏损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
    亏损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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