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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京财会[199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京财会(1999)5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6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各地来函、来电,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计政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按上述原则办理。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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