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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86号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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