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第一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0]232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