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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附件第二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按照总局明确的各项要求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户数及各户的个人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及问题请于12月底报送市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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