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46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适应征收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的需要,全面深入地推进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实现“专业化加现代化”的征管改革目标,把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提到一个更高层次。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逐步修改和完善。
为与本办法有机衔接,市局将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管理办法。
鉴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已纳入全局征管改革之中,有关征管规定已基本到位,市局暂不再制定新的汇算清缴改革方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