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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2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下发后,对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的不断深入,1999年经市政府第25次市长办公会通过,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调整为经营性收费项目12项(具体项目附后)。与此同时,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7项。请各区县严格按照京财税[1999]4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凡已纳入取消或转作经营性收费的,一律从1999年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这些项目的收费单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做好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等有关手续。逾期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将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各区县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调查工作,在实际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及时得以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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