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丰台科技园区、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
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
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除文中所列的四项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登记自营
进出口权企业概况表。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我们做好申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20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