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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下发后,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出由于各个证券公司为股民结息日期不同、形成各公司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的具体执行时间不一致,造成股民所缴纳的税款有差异、难统一。针对此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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