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2月29日
北京市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中“小规模
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小规模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国税局京国税﹝1997﹞16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小规模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
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北京市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样式附后)并持下列单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应在货物出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
四、小规模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由各区县国税局审批,程序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即可受理企业当期纳税申报,待企业资料齐全并经初审合格后,送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有关计算机审核的要求,对企业上报出口单证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申报有》上签署审核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批签章,将《申报表》一份退还申报企业,一份作为增值税申报表附件由征税部门存档,其余资料并入退税档案管理。
五、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根据 2008年1月1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号)“三、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
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45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