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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36号
关键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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