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如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需报市局批准。
2000年3月22日
上述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