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市局以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转发,原273号通知第四条中“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有误,应更正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后的通知随文附发。
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