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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局注意了解文件中所涉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请依照执行。
  2000年4月14日
注:根据2009年2月4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8号)…同时废止。”本文废止。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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