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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落实京地税征[1999]465号文件规定精神,规范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手续,现将具体办法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凡属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用于科研开发土地的单位,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土地用途的证明,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手续。各区县局的主管税务所、地方税管理科应对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审批表格采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各区县局应加强此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工作,对免税单位用于科研开发的土地在批准的免税期内改变用途,应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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