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2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设施对内提供服务以及高校后勤实体的其他自用房屋(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或将房产向社会出租等经营性用房(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
财税字[2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