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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会计
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要求,对查出的隐瞒未报欠税,进行账务和报表调整。各单位8月份在上报自查报告时,将隐瞒欠税情况作为自查报告附列资料,一同报送市局计会处。
附:隐瞒欠税情况表(略)
2000年7月19日
关键词: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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