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后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7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1
实施时间: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