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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所列货物从2000年6月1日起已免征的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补征入库。
  2000年8月30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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