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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6]740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2款、第十条、附件1和附件3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4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4中“各区县局、各分局对企业进行重新鉴定的时间为每年1-3月底”失效,参见《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175号)。


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五、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单位:万元
    

行业
代码

档次

行业

一档

二档

三档

经营(销售)收入

征收率

经营(销售)收入

征收率

经营(销售)收入

征收率

01

娱乐业

0-10(含)

5%

10-40(含)

8%

40以上

10%

02

饮食服务业

0-30(含)

2%

30-90(含)

3%

90以上

4%

03

工业、交通运输业

0-40(含)

1.5%

40-120(含)

2%

120以上

2.5%

04

商业企业

0-50(含)

0.5%

50以上

1%

-

05

建筑安筑业

0-60(含)

1%

60-200(含)

1.5%

200以上

2%

06

修理修配企业

0-30(含)

1.5%

30-120(含)

2.5%

120以上

3%

07

其他行业

0-60(含)

1%

60-200(含)

1.5%

200以上

2%

08

律师、会计师、审记事务所

 经营(销售)收入不再分档,适用征收率统一为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